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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终审宣判

“清华、北大爆炸案”作案人黄旻翔,因犯爆炸罪于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003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清华、北大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予惩处。

据法院介绍,26岁的被告人黄旻翔,福建省福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南省琼山宏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为达到实施爆炸活动制造个人影响的目的,黄旻翔于今年2月21日携带******等物品来到北京,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选择作案地点。为实施爆炸活动,黄购买了用于制造********的物品,组装了两套定时********。()

2月25日11时20分许,黄将设定了起爆时间的定时********放置在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后乘车来到北京大学,将另一定时********放置在北京大学农园食堂。11时50分、13时20分许,两个********分别爆炸,造成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和北京大学农园食堂的部分建筑被炸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22万余元。作案后,黄旻翔于当日逃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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