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签署
1858年6月27日第二次****战争期间,英法联军攻陷大沽炮台后,进逼天津,清政府即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今日签订城下之盟——《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共42款。另附《和约章程补遗》。主要内容:一、法国公使驻北京,在通商各口设领事馆。二、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三、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四、法国人可在内地游历,可在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学校、坟地、仓库等,中国地方官对破坏法人的中国人应予严惩。五、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六、法国兵船可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七、确定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八、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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