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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国家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61年1月20日,中央作出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重点是强调集中统一,以利于克服经济困难。

主要规定是:

一、经济管理大权应当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三级;

二、1958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下放的人、财、商、工权,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

三、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资调拨、干部安排权,统归中央主管部门;

四、重要物资,均由中央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五、财权必须集中,各级不许搞赤字预算;

六、国家的劳动计划不许突破;

七、所有生产、基建、收购、财务、文教、劳动等各项工作任务,不得层层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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