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签订
1954年9月8日,在美国国务卿杜勒斯的策划下,美、英、法、澳、新和泰国、巴基斯坦、菲律宾八国外长在马尼拉签订《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又称《马尼拉条约》。
条约共11条。主要内容:(1)各缔约国将按照它的宪法程序采取行动来对付“本条约区域内用武装进攻的手段对任何缔约国或对各缔约国今后可能经一致协议指定的任何国家或领土进行的侵略”。美国在条约中声明“它对于侵略和武装进攻的意义的承认”“只适用于共产党的侵略”;(2)在“受到武装进攻以外的任何方式的威胁,或者受到可能危及本区域和平的任何事实或情势的影响或威胁时”,缔约国须就“为了共同防御而应当采取的措施”“立即磋商”;(3)规定组成理事会,“按照本条约区域情势随时的需要,进行关于军事策划和任何其他策划的磋商”;(4)“条约区域”是“东南亚的一般地区,也包括亚洲缔约国的全部领土,以及西南太平洋的一般地区,不包括北纬二十一度三十分以北的太平洋地区”;(5)条约议定书竟把“柬埔寨国家”,“老挝国家”和“越南国家管辖下的自由领土”(指南越)划入它的“保护”区域。
1955年9月正式生效,组成东南亚军事组织,设总部于曼谷。1972年11月巴基斯坦首先宣布退出该组织。越南抗美战争结束后,1975年9月在纽约举行的该组织第二十届理事会议宣布鉴于情况不断改变,该组织将“分阶段解散”。1977年6月30日该组织正式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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