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严明党纪反对腐化
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议指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成立监察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在以布尔什维克的精神,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督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与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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