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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1979年9月25日,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正式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规定了25条农业政策和措施包括: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或侵犯其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绝对不允许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产品和物资。人民公社要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应予鼓励、扶持。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今后三、五年内,农业投资在整个基建投资中的比重将逐步提高到18%,农业支出在国家总支出中的比重将逐步提高到8%。农业贷款从现在起到1985年,要比过去增加1倍以上。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其它农副产品价格也相应提高。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年到1975年“一定5年”的基础上,从1979年起50亿斤。搞好农业基本建设。社队新造耕地从收获起5年不计征。办好国营农场,1985年前国营农场利润不上缴。迅速增产化肥、农药、民用塑料和各种除草剂。积极选育、引进和推广良种。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副渔的机械化。发展各种经济作物的生产。努力发展出口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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