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阿敏偷税案水落石出
1998年9月29日,税务机关调查证实,已定居香港的歌星毛阿敏自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期间共偷税27.11万元
9月29日,1989年因偷税曾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过的歌唱演员毛阿敏,又因1994-1996年间再度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该案近日基本调查终结。
税务机关调查证实:毛阿敏自1994年1月-1996年3月期间,在我国13个省演出的109场中,共获取收入471.11万元。在已完成调查工作并确认有违法行为的65场中,少缴税款106.08万元,其中毛阿敏与8个“扣缴义务人”(即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此案中为演出主办或承办单位,法律规定其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共同偷税27.11万元;19个扣缴义务人偷税54.91万元;6个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毛阿敏应纳税款24.0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于1998年9月分别向毛阿敏及其扣缴义务人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机关决定,在毛阿敏偷税案中构成毛阿敏与扣缴义务人共同偷税的,对纳税人毛阿敏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其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根据有关法律,对毛阿敏及其涉案人员的偷税行为,涉嫌构成偷税罪的,已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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